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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26日起湖北省内所有城市公积金可异地

2019-07-01 来源:巢湖租房网

本月26日起湖北省内所有城市公积金可异地互认

下周一(10月26日)起,湖北省内所有城市的公积金将正式开启异地互认。今日,武汉市公积金中心发布《关于完善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的通知》,通知中进一步扩大了省内公积金异地互认的范围。此前,武汉先后开通了与长沙、南昌、宜昌、孝感等地互通公积金,而此次全面放开省内异地公积金互认,则是对10月上旬湖北省住建厅发布的在全省全面展开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通知的落地细则。

异地贷款政策:就业地缴存、户籍地贷款

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执行住建部“就业地缴存、户籍地贷款”的统一规定,即:在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户籍所在地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持就业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户籍所在地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举个例子,黎先生户口在荆州,在武汉工作并缴纳公积金,从10月26日开始,他就可以用在武汉缴纳的公积金回荆州购房。而如果黎先生要去省内其他非户籍地比如神农架买房,则不能申请使用武汉的公积金。

扩大范围:全省公积金均可异地互认

根据新的通知,从2015年10月26日起,全省所有城市均纳入武汉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合作范围,相互间不再签定异地贷款合作协议。原已签定异地使用合作协议的城市,其合作内容保持不变。

之前省内可以互通公积金的只有孝感和宜昌,现在省内所有城市均可互认,只需遵循“就业地缴存、户籍地贷款”的原则即可。

增加点:武汉所有分中心窗口均可办理异地贷款

在武汉缴存住房公积金、到异地申请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可携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到武汉公积金管理中心所有分中心业务窗口提出申请,填写《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申请书》(附件1),领取《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附件2);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户籍地武汉申请异地公积金贷款购房的,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和缴存地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统一到武汉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管理处提出异地贷款申请,办理异地公积金缴存信息核实、录入和标识。

通知全文如下:

各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受托银行:

为支持缴存职工异地购房,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根据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和住建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建金【2015】135号)精神,现就完善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通知如下:

一、明确异地贷款政策。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执行住建部“就业地缴存、户籍地贷款”的统一规定,即:在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户籍所在地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持就业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户籍所在地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二、扩大异地贷款合作范围。从2015年10月26日起,全省所有城市均纳入武汉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合作范围,相互间不再签定异地贷款合作协议

。原已签定异地使用合作协议的城市,其合作内容保持不变。

三、增加异地贷款受理点。在武汉缴存住房公积金、到异地申请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可携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到武汉公积金管理中心所有分中心业务窗口提出申请,填写《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申请书》(附件1),领取《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附件2);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户籍地武汉申请异地公积金贷款购房的,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和缴存地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统一到武汉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管理处提出异地贷款申请,办理异地公积金缴存信息核实、录入和标识。

四、本通知未涉及内容,仍按《武汉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实施细则》(试行)(武公中发2014【49】号)的规定执行。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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